广东省内医保转移将互认缴费年限!近日,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广东省内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应累计计算。据悉,该政策将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据了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为此次《通知》的适用人群。《通知》规定,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
由于目前广东省医保大多为市级统筹,在以往的省内跨市的医保转移接续中,各市之间往往不互认年限,导致跨区域转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需“清零”重新计算,这影响到职工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对此,《通知》做出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但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退休医保需达最低缴费年限
对此,《通知》还补充表示,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的,退休后可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对于在曾参保地仍未符合规定的,《通知》表示,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