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 10日,我被市内一家快餐店招聘为小时工,当时我们双方约定每天上午工作 4个小时,截至 8月 10日,我一共工作了 20天。前几天,单位发工资时按每小时 3.52元支付小时工工资。并说,我市从 7月 1日市内六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590元,按照规定,单位用 590元÷20.92天 (制度工作天数 )÷8(小时 ),得到的小时工资数额约为 3.52元。请问,他们的说法是否正确?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全日制职工的小时工资计算和小时工最低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等同使用。对于小时工,国家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在规定了月最低工资的同时,还规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劳局[ 2005] 219号)明确,从今年 7月 1日起,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 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 5.6元。根据这个规定,用人单位雇用小时工,支付劳动者的小时工资应每小时不低于 5.6元。(晁振源、张景祥、郭晓莹)
来源:每日新报